从狗伤人说起

09旁观百态   2009-02-18 10:58   阅读99   评论23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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从狗伤人说起 - 静茶淡雅 - 紫薇小築

这是大哥家的狗

从狗伤人说起

文/静茶淡雅

大哥家养了一条看家狗。这狗,虽然个头不大,却很凶暴,一有陌生人靠近,就狂吠。如不是有铁链锁着,不知有多少路过之人,会遭遇它那长长四颗獠牙的袭击。曾经问过大嫂:隔壁邻居每每经过,他也叫个不休,难道它不认识?大嫂说:“除了自家人,别人从他面前经过,它总看不顺。”我才知道,看到头戴草帽,衣衫不整的村人山叔,它有多凶狠。因为山叔吓得滚下沟渠,害得大哥家赔了若干医药费。从此,一条长链拴在它的脖子上,再也它不让任意溜达,无法无天。

按理说:狗没伤到山叔,是他自己滚下沟,跌坏了腿,不赔也行。但他好端端在路上走,若不受到惊吓,也不至于滚下沟渠。因为受惊吓的原因,是那只狂吠的狗。狗是大哥家的,大哥当然要连带赔偿的责任。那怕事后大嫂恨恨地骂这该死的畜牲,狗眼看人低。我倒还是认为:畜牲罢了,起到的作用,无非是看到生人狂吠几声,以便引起家人的重视,这也是一只看家狗的责职所在,骂它也没用。或许,大嫂心痛那赔出去的钱,一腔怨气无从发泄,只能对脚边的狗开骂。

无独有偶,那天读到一则新闻称:“云南警察开枪杀人,云南蒙自公安局:警察开枪杀人属个人行为”。按照我的理解:如果,云南公安局的这番理论成立,那么,作为公安局的这一方,是否就可推脱连带关系了?如果按这样的理论推理:张三借用了李四的车,撞死了人,车主的连带责任,是否也可以免除?那怕该警察开枪杀人,是在工作以外的八小时后,但枪枝是警察局提供给他的,能说这样的重大事件,只是该警察的个人行为吗?内部管理疏松,难道不是间接责任?

今天读星岛网讯:“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公安局透露,2月13日晚在蒙自县持枪杀人的警察吉忠春,17日被依法逮捕。”IP为59.37.160星岛网友回复说:“能否执行死刑考验上面的决心了”看到这,我想说的是:欠债还钱,杀人偿命,天经地义的事,无需考虑。王子犯法,与庶民同罪。身为警察,知法犯法,罪加一等,更该从重从严处理,斩立决,方能还受害者以公道,政府怎会缺少执行的决心?只是想说:重大事件出现后,竟无主管领导出来认错,也无上级单位给受害家族道歉,而是急于辟清身份,推脱关系,着实让人大跌眼镜。

引用受害者妻子这段话:“我们对公安发布的消息表示不满,原因是公安局相关负责人在事实上报时有出入,没有如实地说明情况和事实真相。特别是‘潘俊先动手打人’这个说法,实在与事实不符。”如果用断章取义的逻辑,作一番偏激的思考,是否可以这样认为:只要有人在无理的情况下,先打了你,你就有权利结果对方的生命,无论用何种手段和枪械?可以不考虑,这个社会,还有公检法存在?是否可以忘记,社会,还是由人民政府在直接管理?回到开头,大哥家的狗,惊吓了村人,赔钱理所当然。若它伤害主人,这狗命,还有存在的必要吗?

2009-2-1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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